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取消商標代理機構審批和商標代理人資格核準行政審批。為落實國務院決定,現就商標代理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除原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準的商標代理機構繼續在
原登記機關注冊外,今后新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均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
二、新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的規定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個人合伙企業。
三、商標代理機構只能從事商標代理及其他知識產權代理業務,不得兼營其他業務。
四、原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準的商標代理機構,尚未與
政府主管部門脫鉤的,應根據國務院關于中介機構脫鉤改制的要求,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與政府主管部門脫鉤,并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個人合伙企業。逾期,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不得為其通過2003年度年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不再受理其代理的商標業務。
五、自2003年5月20日起,商標局開始受理新注冊的商標代理機構的商標代理業務。
六、為保證商標申請相關受理程序正常運行,新設立的商標代
理機構應持其《營業執照》副本到商標局備案,開設帳戶并交納規費預付款,商標局自其備案手續齊備之日起受理商標代理業務。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